(2015)涡恢执字第0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董丙申、陈静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董丙申,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恢执字第00140-1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组织代码48594837-6.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省涡阳县店集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聂夫亮,安徽省涡阳县店集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执法人员。被执行人:董丙申,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陈静,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涡恢执字第00140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董丙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涡阳支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丙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涡阳支行(0303341621603******)账户的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雪杰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