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1462号原告:朱某,渔民。被告:杨某,渔民。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宝新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再婚,婚后共同抚养婚前三个子女。婚后原告操持家务,养育子女,被告经常酗酒,甚至对原告动用拳脚,施行家庭暴力,2011年原告在无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2011)黄民初字第3878号民事调解书,解除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后在中间人的撮合及被告的保证下,原告相信被告会悔改,原、被告于××××年××月××日再次登记结婚,但被告不但没有改正,反而变本加历,继续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2014年12月原告重病住院,向亲友借钱,花费大约8000元,期间被告未尽到丈夫的责任,不陪护照顾也不支付医疗费用。2015年4月份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不闻不问,也不让原告回家。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2011)黄民初字第3878号民事调解书,解除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再次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再次登记结婚后被告经常酗酒、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住院时未尽到丈夫的责任及原、被告分居至今被告不让原告回家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2011)黄民初字第3878号民事调解书、结婚证及当事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后又离婚,后又再次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应予以珍惜,共同维护家庭婚姻关系。但是,原、被告再次登记结婚后不久,原告又提起离婚诉讼,证明原、被告再次登记结婚时感情基础薄弱,当被告得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不予应诉,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到了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对原告关于财产的主张,因被告缺席在本案中不予涉及,可另案处理。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