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漆红与陈中敏、四川远程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红,陈中敏,四川远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漆红,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中敏,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四川远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漆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5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0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96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余建新审判员 毛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