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尹传昌与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传昌,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90号原告尹传昌,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7-263号中新商厦16层1612户。法定代表人梁凤鹏,经理。原告尹传昌与被告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查,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未查到被告,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传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