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商初字第8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张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张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初字第85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徐敏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张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被告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9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人民币595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严阿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