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甘0802民初81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拴玲,王继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6)甘0802民初819号原告张拴玲被告王继宏原告张栓玲与被告王继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栓玲、被告王继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栓玲诉称,2014年6月,原告经他人介绍到被告王继宏承包的平凉市崆峒区华润名仕酒店粉刷工程中从事室内粉刷工作。同年10月1日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部分劳务费未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现起诉要求被告付清下欠劳务费760元及催要欠款造成的损失200元。被告王继宏对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的事实和下欠原告劳务费数额无异议,但提出因经济困难,对下欠劳务费760元暂时无力支付,不承担催款损失。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的事实和下欠原告劳务费数额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付款期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催款损失200元,无证据证实,对其此项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继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栓玲劳务费76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