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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执民字第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蚌埠市经纬轮辋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峰牌钢圈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蚌埠市经纬轮辋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峰牌钢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387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市经纬轮辋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嘉兴峰牌钢圈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94788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003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嘉兴峰牌钢圈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兴峰牌钢圈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嘉兴峰牌钢圈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嘉兴峰牌钢圈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招商银行省分行的57×××02的存款人民币1328140.9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