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王爱利与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利,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210号原告:王爱利,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与绍兴道交口广银大厦1-5-休息室。法定代表人:于泽治,经理。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金吉祥,经理。原告王爱利与被告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