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行审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温岭市方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温岭市方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审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XX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温岭市方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58号14楼。法定代表人范永廉。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15)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温某罚(2015)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方山顶地方非法占用2236㎡的土地;2、拆除被执行人在上述非法占用2236㎡土地上新建的宾馆会所,一幢三层、四幢二层,围墙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55900元(已履行)。2016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1-2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温土资罚(2015)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1-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 灵 飞审判员 王达云员陈锦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