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路执民字第15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解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解金龙,施成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路执民字第15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50号。负责人蔡宁。被执行人解金龙,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施成冲,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路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前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19432元及息、滞纳金1291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诉讼费用195元和执行费用251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16年2月16日,本院以(2014)台路执民字第15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解金龙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解金龙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