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夏靖与宋印花、陈加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宋印花,陈加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090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立伟、陈辉辉,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印花,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加堂,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夏靖与被告宋印花,陈加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郭伟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