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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74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68年4月25日出生。被告吕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