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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乃华诉四平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302行初58号起诉人王乃华,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本院收到起诉人王乃华的起诉状,其诉称:起诉人王乃华多次举报到四平市铁西区市容环卫监察队,起诉人居住的楼下私自挂广告牌匾,遮挡起诉人二楼窗户往外看的视线,没有经过审批。另外起诉人楼门上乱粘贴野广告,本市铁西区主要街路存在违法牌匾广告条幅乱涂乱画现象,四平市铁西区市容环卫监察大队一直不处理,存在不作为行为。起诉人王乃华认为被起诉人四平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严重不作为行为,应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起诉人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起诉人王乃华已对诉状中的内容进行告诉,且起诉内容相同。因此,起诉人王乃华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乃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莉审 判 员  周晓光代理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牟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