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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确民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确民执字第00418号郑振宇,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508号1号楼11号。河南恒野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赖建彬。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恒野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河南恒野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振宇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民执字第004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 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