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赵际文与广州易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142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际文,广州易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26号之一原告:赵际文,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广州易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但鹏。本院在受理原告赵际文诉被告广州易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际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赵际文负担。审 判 长  郭 越人民陪审员  潘玉英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金馨梁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