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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乐镇与陈良水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镇,陈良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乐镇,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严祥平,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良水,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李乐镇与被执行人陈良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4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债权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4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志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