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林希望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161号罪犯林希望,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温洞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希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希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希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希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希望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