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7民初649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85年8月29日出生。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晨曦,××××年××月××日生育次女李怡霖,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经常闹矛盾,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未准许,但现双方仍未和好,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一直分居,无和好可能,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大女儿由被告抚养。小女儿由原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因缺席未答辩亦未到庭质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晨曦,××××年××月××日生育次女李怡霖。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吵打,夫妻关系不睦并双方分居。2015年4月27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6月10做出了(2015)太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原、被告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家庭琐事导致,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克服彼此的缺点,增强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还能维系,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之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仍持续分居生活。原告婚前财产有:三组合衣柜一套、三组合沙发1涛、桌子1张、空调1台、冰箱1台、太阳能1台、电视机1台(已损坏)、条柜2套、梳妆台1张、被子8条。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诉讼中,斟酌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诉之因、有无和好的空间之标准衡量。如出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罗列的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几个月后结婚,从双方的交往时间观察,依常理的思维审视,双方的对彼此的了解是难以完全的,说明婚前基础不牢;婚后因琐事频发矛盾,夫妻关系日趋紧张,双方的感情逐渐削弱,导致出现分居的状况;2015年4月,原告诉讼离婚,审判机关综合当时双方的婚姻年龄、生育子女成长状况、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双方感情尚能挽救的因素,在调解无望后径行判决不准离婚,试图挽回婚姻状况,但当事人并未相互“让步”而和好,双方仍分居各度,2016年2月28日,原告在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款七项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限制诉讼的时间规定后,二次呈诉离婚,说明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此为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要素。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就婚生之女抚养权问题,本着对子女的成长教育有利之原则,具体对比了双方婚生之女的年令及原、被告生育两女的实际,应确定双方各抚养一女为宜,由于次女较小,可有原告抚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双方可互不负担抚养费。原告主张夫妻有共同债务的问题,因涉及到案外人的权益,故此项争议不宜在本案中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二、婚生长女李晨曦随被告李某乙生活,次女李怡霖随原告李某甲生活,互不负担抚养费。三、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天灵审判员 赵红艳陪审员 杜 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酒守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