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韩子君与韩世宾、王虹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子君,韩世宾,王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子君,登山队员。委托代理人庄永波,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世宾,铁路职工。委托代理人周广勇,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虹,徐州市火柴厂退休职工。上诉人韩子君因与被上诉人韩世宾、王虹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3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子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庄永波,被上诉人韩世宾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广勇,被上诉人王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38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子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费 蜜代理审判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