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81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383号原告朱某,务农。被告闵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