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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94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