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94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