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克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克谦,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1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克谦,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颖,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滦州古城君悦湾18号。法定代表人:鲁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铁民,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克谦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3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接受业主委托,代为管理、出租在滦州古城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滦州古城龙溪园36-1号房屋。2013年5月12日被告陈克谦作为乙方与原告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滦州古城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克谦租赁滦州古城龙溪园36-1号房屋,年租金为21541元,租赁期限为三年,时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签订合同后,给予乙方免收6个月的房租,免租期自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合同第五条第三款交纳房租的方式及时间中约定,“签本合同时,交纳12个月房租21541元,该租金系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租金。”合同第九条约定:“……若乙方拖欠房屋租金30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同时免租期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标准计收乙方全部租金,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逾期交纳租金达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由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交纳一年租金21541元及押金5000元。现被告欠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租金共计21541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被告辩称自己所交的租金系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租金,根据原、被告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租期为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及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签订合同后,给予乙方免收6个月的房租,免租期自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本院认定被告辩称理据不足,不予认可。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拖欠租金无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所交押金不应由原告返还。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依法准予。遂判决:一、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滦州古城龙溪园36-1号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所欠原告租金21541元,并交付房屋。三、被告所交押金5000元抵作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陈克谦负担。判后,陈克谦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2013年5月12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招商人员口头答应免租期18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缴纳12个月房租系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租金,上诉人所欠租金为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4月30日,一审法院判令强行解除合同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2013年5月12日,上诉人陈克谦与被上诉人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滦州古城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上诉人缴纳了12个月租金,依据合同约定该租金系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应该缴纳的租金。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口头答应免租期18个月,其缴纳12个月房租系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租金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租赁合同约定,该房屋租赁合同已达到了解除条件,故一审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并无不妥。上诉之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上诉人陈克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毕雪维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房善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