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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秀英与被上诉人徐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秀英,徐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秀英(曾用名韩英杰),女,汉族,1960年2月4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张洪德(系原告韩秀英丈夫),男,汉族,1953年3月12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振刚,男,汉族,1956年5月26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上诉人韩秀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秀英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秀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秀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