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秀英与被上诉人徐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秀英,徐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秀英(曾用名韩英杰),女,汉族,1960年2月4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张洪德(系原告韩秀英丈夫),男,汉族,1953年3月12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振刚,男,汉族,1956年5月26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上诉人韩秀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秀英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秀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秀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