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22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彩霞与被告殷万有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霞,殷万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2民初462号原告:刘彩霞。被告:殷万有。原告刘彩霞与被告殷万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万有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彩霞诉称:2007年3月,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一女殷羽彤(9岁)。2012年9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5000元,2015年前抚养费已全部给付,2016年抚养费未给付。由于女儿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学龄期,现已上小学二年级,其次加上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来每年给付其女殷羽彤5000元生活费(每月417元)已经不够最低生活保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婚生女殷羽彤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元,每年7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殷万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3日离婚,婚生女殷羽彤(现年9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5000元。2015年前抚养费已全部给付,2016年抚养费未给付。现原告以婚生女殷羽彤已进入学龄期及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加婚生女殷羽彤抚养费至每月600元,每年7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2年9月3日原、被告《离婚证》一份,2012年9月3日《离婚协议书》一份,《居民户口薄》一份。本院认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法定的义务。被告殷万有每年承担其女殷羽彤5000元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其女殷羽彤正常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及婚生女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本院酌定为被告殷万有每月承担其女殷羽彤抚养费500元,每年6000元较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万有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婚生女殷羽彤18周岁止每年承担婚生女殷羽彤抚养费6000元,2016年的抚养费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彩霞,自2017年起至婚生女殷羽彤18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彩霞。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被告殷万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