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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建功与聊城市聊建集团方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功,聊城市聊建集团方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144号原告:杨建功,男,汉族,市民。被告:聊城市聊建集团方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洪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功与被告聊城市聊建集团方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杨建功负担。审判员  孙文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