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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8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涵口印刷制版厂、苏州宝凯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涵口印刷制版厂,苏州宝凯贸易有限公司,黄卫寒,董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8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负责人任德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被执行人常熟市涵口印刷制版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东始村。投资人黄卫寒,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苏州宝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58-1号中凯国际大厦1420室。法定代表人杜燕。被执行人黄卫寒。被执行人董雪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涵口印刷制版厂、苏州宝凯贸易有限公司、黄卫寒、董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一、常熟市涵口印刷制版厂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12月29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25551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常熟市涵口印刷制版厂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0元。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常熟市涵口印刷制版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苏州宝凯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江苏省大丰市开发区三号路东1幢房屋[大丰房权证大中字第号、设定抵押最高额为55万元]、2幢房屋[大丰房权证大中字第号、设定抵押最高额为345万元]及江苏省大丰市开发区三号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大土(开)国用(2011)第号、设定抵押最高额为100万元]所得价款分别在设定的抵押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黄卫寒、董雪芬对常熟市涵口印刷制版厂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涵口印刷制版厂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5223元,由常熟市涵口印刷制版厂负担,苏州宝凯贸易有限公司、黄卫寒、董雪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督促其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其均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以(2015)熟商初字第001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苏州宝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大丰市开发区三号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大土(开)国用(2011)第号)及大丰市开发区三号路东1幢、2幢房屋(权证号:大丰房权证大中字第、号)。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委托评估,1幢房产价值为73.95万元,2幢房产价值为465.55万元��无证房产价值为6.05万元,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60.35万元,附着物价值为40.56元,共计价值746.46万元(详见苏州市安佳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州)安嘉禾(房估)[2015]字第JD04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申请执行人垫付了评估费用30240元。上述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之中,尚需时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304265.17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正在处置的财产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亦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