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杨泉与江勇、严青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泉,江勇,严青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杨泉,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江勇,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严青刚,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勇、严青刚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兴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