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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8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乔博文与石海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博文,石海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民初251号原告:乔博文,男,汉族,1992年1月1日出生,务工,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石海斌,男,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博文诉被告石海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博文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雯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