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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陶言朋诉被告单利、王雪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言朋,单利,王雪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646号原告陶言朋,男,汉族,住东阿县聊滑路。被告单利,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黄沙坨镇。被告王雪晶,女,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黄沙坨镇。原告陶言朋诉被告单利、王雪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自2014年2月份向原告购买玉米,于2014年4月11日出具书面凭证,至今仍欠玉米款××元。原告陶言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