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陶言朋诉被告单利、王雪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言朋,单利,王雪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646号原告陶言朋,男,汉族,住东阿县聊滑路。被告单利,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黄沙坨镇。被告王雪晶,女,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黄沙坨镇。原告陶言朋诉被告单利、王雪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自2014年2月份向原告购买玉米,于2014年4月11日出具书面凭证,至今仍欠玉米款××元。原告陶言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