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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万传旺诉被告湖北省黄冈市国网罗田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传旺,湖北省黄冈市国网罗田县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46号原告万传旺,男,194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凤山镇六十石村十二组王家垸,公民身份号码为421123194705050030。委托代理人唐利群,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住罗田县河铺镇新路街0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2112319521012561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黄冈市国网罗田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德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万传旺诉被告湖北省黄冈市国网罗田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万传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黄冈市国网罗田县供电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传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传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万传旺负担。审判长 曹 荔审判员 张七林审判员 高志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