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刑更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谢小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191号罪犯谢小平,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2011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都刑二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认定谢小平犯盗窃、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小平在2012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6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禁闭1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谢小平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谢小平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但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又未积极履行原判财产刑等,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