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3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与被告刘科飞、刘志刚、董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刘科飞,刘志刚,董学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03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负责人田英楠被告刘科飞被告刘志刚被告董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与被告刘科飞、刘志刚、董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英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