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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振灵、邓文灵、邓钦水、邓巧女与被执行人张桂芳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振灵,邓文灵,邓钦水,邓巧,张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邓振灵,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邓文灵,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邓钦水,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邓巧女,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张桂芳,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邓振灵、邓文灵、邓钦水、邓巧女与被执行人张桂芳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漳刑初字第2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桂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金融系统各银行、交通管理等协助部门两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邓振灵、邓文灵、邓钦水、邓巧女依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刑初字第2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桂芳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炎文人们陪审员陈凌雪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卢程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