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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尚爱国与王群令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爱国,王群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6号申请执行人:尚爱国,男,汉族,1948年8月7日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王群令,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夏津县。申请执行人尚爱国与被执行人王群令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5)夏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群令支付申请执行人尚爱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333766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执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廷利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