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吴月侠诉刘金玉、顾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侠,刘金玉,顾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632号原告吴月侠,女,50岁。被告刘金玉,男,51岁。被告顾虹(被告刘金玉之妻),女,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侠与被告刘金玉、顾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月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月侠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月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2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928元,合计719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月侠负担。审判员 潘进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