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翔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115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张锦平,系陈某母亲。被告:吴翔,男,1994年8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翼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翔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撤回对吴翔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千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