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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尊平与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尊平,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96号申请执行人杨尊平,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18号鑫龙大厦5层506室。法定代表人桑兴堂,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作出的(2015)蓝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尊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尊平与被执行人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蓝田县千城万家住宅小区翠玉居2单元93.1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杨尊平。申请执行人杨尊平已接收该房屋,至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