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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隰县城市管理中心与渠建俊、张兰生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隰县城市管理中心,渠建俊,张兰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民终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隰县城市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东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建平,隰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晓红,隰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渠建俊,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红忠,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兰生,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雅楠,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隰县城市管理中心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2015)隰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隰县城市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曹建平与张晓红,被上诉人渠建俊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红忠、被上诉人张兰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雅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被上诉人渠建俊的伤残等级、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数额均不持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该交强险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各自承担的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虽然发生事故时被上诉人张兰生连人带车受被上诉人隰县城市管理中心指派执行清运垃圾的任务,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车主为被上诉人张兰生。重审时对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应当查清,理清各自责任,依法进行处理。并应当注重调解,争取案结事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2015)隰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53元退还上诉人隰县城市管理中心。审判长 张 琼审判员 牛凌云审判员 姚应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