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滨州市北海新区正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棣天琴针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北海新区正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棣天琴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正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市北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明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无棣天琴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金龙,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正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棣天琴针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2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棣天琴针织有限公司被查封的土地系轮候查封,故暂时不具备处置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商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