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兆鹏、袁利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鹏,袁利娜,刘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王兆鹏,男。被执行人袁利娜,地址。被执行人刘海瑞,地址尉氏县。王兆鹏与袁利娜、刘海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公证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利娜、刘海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兆鹏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袁利娜、刘海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兆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利娜、刘海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兆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股阿奴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亚东、崔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