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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3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谢飞、陈林与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谢飞,陈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林。上诉人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飞、陈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军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