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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韦桂金与金忠平、满江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桂金,金忠平,满江娇,金夏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258号原告:韦桂金,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葛伟刚,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忠平,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满江娇,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金夏敏,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桂金诉被告金忠平、满江娇、金夏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桂金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韦桂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韦桂金负担。审判员 赵玲无异二○一六年四月十一书记员 黄     娟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