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921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