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蠡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蠡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离婚纠纷一案,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抚养费1600元的义务。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蠡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利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