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1581民初1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玉玲与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玲,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建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412号之一原告李玉玲,女,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鹏,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临清市大众路北段。被告杨建青,女,1970年4月5日生,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玲与被告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