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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1581民初1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玉玲与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玲,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建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412号之一原告李玉玲,女,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鹏,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临清市大众路北段。被告杨建青,女,1970年4月5日生,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玲与被告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