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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林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503号原告:林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徐鹏程,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林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