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丁杰与邓升高、邓升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杰,邓升高,邓升飞,杨海礼,唐旭兵,潘成磊,田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杰,男,199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邓升高,男,1993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执行人:邓升飞,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执行人:杨海礼,男,1993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执行人:唐旭兵,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潘成磊,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田小波,男,199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杰与被执行人邓升高、邓升飞、杨海礼、唐旭兵、潘成磊、田小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3652.52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邓升高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现六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之财产或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丁杰执行款425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5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尚浙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南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