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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陆焕娇与徐念荣、陈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焕娇,徐念荣,陈永康,李淑仪,徐赞良,徐颜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323-3号原告:陆焕娇,女,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聂美林,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欣,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念荣,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永康,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淑仪,女,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徐赞良,男,汉族,1995年1月4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徐颜枝,女,汉族,1993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焕娇坤自动撤诉处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7897.6元(原告已预交3948.8元),原告已预交的394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桂颜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人民陪审员  帅健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