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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沈阳丽人间花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万众理货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丽人间花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万众理货服务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143号原告沈阳丽人间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义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万众理货服务部.经营者邱丽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丽人间花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万众理货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丽人间花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丽人间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阳丽人间花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