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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3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02周敏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和平农庄饭店,张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和平农庄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173-1号申请执行人周敏。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和平农庄饭店,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经营者张坤。申请执行人周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和平农庄饭店权属、侵权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和平农庄饭店、张坤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4872.7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岸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强(兼) 来自: